一、交通部观光局东部海岸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为管理东部海岸国家级风景特定区(以下简称本风景区)水上摩托车活动,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在本风景区从事水上摩托车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注意事项及依本办法公告事项等相关规定。
三、在本风景区从事水上摩托车活动经营业者(以下简称业者),应具有水域游憩活动经营业之合法登记。
四、业者应为骑乘水上摩托车游客(以下简称游客)投保责任保险,每人保险金额最低新台币二百万元。
五、业者于本风景区实际从事水域游憩活动经营行为前,应将下列文件函送本处;文件内容有变更者,亦同:
(一)水域游憩活动经营业之登记文件影本。
(二)投保责任保险之证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员名册及证照影本。
六、业者应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车作为紧急救援设备,不得移作出租游客使用,并悬挂红色旗帜标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车应同时配置乙名合格救生员。
发生紧急危难事件时,业者除应先采取适当之安全救援措施外,并同时向本处、消防、海巡单位通报。
七、业者应于活动前,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为游客做活动安全教育。
八、业者应提供保养良好、无损坏之水上摩托车及装备,于游客从事骑乘水上摩托车活动前,依下列程序检查游客装备,并不得于活动途中弃置游客不顾。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头盔。
(二)确认救生衣、安全头盔之扣环及连接带,均无损坏及脱落。
(三)确认游客已适当穿著救生衣及安全头盔。
九、游客于本风景区从事水上摩托车活动,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遵守活动安全教育规定,并遵照说明及示范,确实穿戴救生衣及安全头盔,并检查装备、机体及油料。
(二)饮用含酒精成分饮料后,不得从事水上摩托车活动。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羊癫症等疾病者,应先衡酌自身健康状况及体能是否适宜从事水上摩托车活动。
(三)从事水上摩托车活动时,不得脱下救生衣、安全头盔或解开其系绳。
(四)参加业者提供的活动,应确认业者之合格证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装备有效性。
十、骑乘水上摩托车,不得超过机具原设计乘载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