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