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代管房产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1)9号和建设部建房(1992)44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代管房产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改、调拨或转让代管房产。同时,要对本地区的代管房产进行全面清理。对统管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的使用性质、房屋拆改情况及征用、拆除、有价调拨的代管房产收费情况等分别登记造册。
二、今后涉及代管房产的处理必须报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三、为有利于代管房产的处理工作,凡征用、拆除、改建的代管房产(含代管归公和单位自管的代管房产),一律收取房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收取。不交房价款的,不得颁发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对已征用、拆除尚未交房价款的,亦按此追缴。
四、收缴的房价款统一由市落房办专项存入银行,作为处理代管房产的经费,专款专用。
五、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凡建国初期已代管归公的房产一律按代管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