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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牧)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
   为确保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1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6〕65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和优先从原在编在职在岗人员中竞聘上岗的原则,通过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二、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和政策措施
   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要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技推广人员。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国办发〔2006〕40号和冀政办函〔2006〕65号文件要求,搞好企业性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移交后的有关人员的安置;对于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改革和“事转企”过程中产生的富余人员,要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的富余人员统筹考虑。在改革中要保证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及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落聘待岗富余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一)办理退休。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自愿辞职。对自愿辞去公职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呈报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移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三)对原有的固定制身份人员中的落聘、待聘人员,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方式,妥善安置分流,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对领办或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场)或农业科技经济服务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帮助协调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在离岗3年内,可保留原身份,人事关系不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仍按原渠道和原办法办理。
   (五)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由事业单位成建制转制为企业的,要严格执行“事转企”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六)对自谋职业的职工,要提供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创业中的困难和难题。改革后的闲置场地、资产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给他们使用。及时总结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鼓励富余人员自主创业。
   三、加强组织领导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是一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改革中的一个难点,关系到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能否顺利完成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解决人员分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遵循现行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调,共同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省农业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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