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各委局、各驻津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天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信用凭证。
第二条 凡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均属公积金储蓄卡发放的范围。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发行(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制做和发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由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制做和发放,其它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制做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发放由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建行各区、县支行房地产信贷科(以下简称经办行)通知单位,单位按规定时限到该经办行领取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发卡申请表”(见附表一),单位签章后,到经办行办理领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手续。经办行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发卡对照表”(见附表二)和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根据对照表给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职工必须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由单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发卡申请表”,到经办行统一领取。
第七条 首次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免收工本费。损坏、遣失补办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八条 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在经办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如发现记帐或计算利息有误,凭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及时与经办行复核。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查询,每月免费查询一次。“住房公积金查询单”(见附表三)每年免费打印一次。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注销、补办
第十条 职工工作变动,需到新调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行办理重新登记写磁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等情况,在清户时需将住房公积金储蓄卡交回经办行注销。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遗失、损坏,可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挂失申请表”(见附表四)。向发卡的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补发新卡。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凡一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须办理并户手续,同时将清户的住房公积金储蓄卡交回经办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