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质的请示》(鄂价办[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2005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计划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你们积极与省人大、政府、检察院、法院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
特此复函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