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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7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制订《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88)的目的是防止振动对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干扰,应以振动对居民的最大影响考核该震动是否达到标准限值。鉴于振动的强弱及其对居民的影响和距离有关,故同意你局的意见,按在距住宅区最近的上行轨道运行的列车进行监测。
特此函复。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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