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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出境手续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我因公出国人员大量增加。其中,绝大多数是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在国内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然后出境。但也有一些出国人员,因种种原因不便或无法事先在国内办妥前往国家签证即需出国。为严密出境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我国因公出国人员,不论持何种护照,均应在出国前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前往与我国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除外)。边防检查站凭出国人员所持的我国有效护照和前往国家签证放行。
  二、因公出国人员,如因前往的国家,尚未与我建交或虽建交但未建馆,以及个别国家要求我人员在其国内或入境口岸申办签证,在我国内无法事先办理前往国家签证者,出境前必须取得:(一)我驻外机构或邀请单位通知我出国人员可在前往国国内或入境口岸办理签证的函(电);(二)批准出国部门(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委、直属机构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不在国内办理前往国家签证的证明(见样式一)。在出境时将上述证明和护照一并交边防检查站查验无误后放行。出国证明由边防检查站收存备查。
  三、前往国家或地区如有免办入境签证的规定,边防检查站根据有关国家的规定或派遣部门的证明,查验因公出国人员护照放行。
  四、随中外国际航行船舶出国执行公务的人员,因无固定抵达口岸,不便办理前往国家签证者,派遣部门应在随船人员登船前一周,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函,将船舶名称、事由和“随船工作人员名单”(见样式二),告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或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保卫局(上海、天津告边防检查站)。由公安边防部门签发“随船工作证”(见样式三)。派出人员凭所持的有效护照和“随船工作证”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上下所随船舶和出入境。完成任务离船时,“随船工作证”由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收缴。
  五、因公出国人员,未办妥前往国家签证,又未按本规定办妥出境手续的,边防检查站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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