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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搞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客观分析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形势,既要充分肯定开发区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又要高度重视和解决开发区建设和用地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倍加珍惜和爱护当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大好形势,把握大局,正确引导,越是经济加快发展,越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切实把广大干部群众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用地,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为开发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紧紧围绕省委工作会议提出的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这一大局,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创新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解决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非法占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管理秩序和园区建设工作,依法用地、科学管地、保障用地,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各级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上来,本着“突出重点、区别对待、重在整改、促进发展”的原则,扎扎实实、全面细致地抓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二、清理的重点和内容 
  清理的重点是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易址的国家级、省级各类开发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易址的各类开发区。 
  清理的内容包括:(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5)开发区原批准用地面积是否扩大、扩大的面积、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开发区用地是否纳入市、县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7)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否足额、到位;(8)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否落实。各市要在8月底前将《各类开发区情况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严格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 
  凡设立开发区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对未按规定批准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区,要区别不同情况,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确需设立和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科学论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格的审批,都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要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梯次推进、按项目供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在开发区建设中,要强化“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保障供地”意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违规设立、低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各类开发区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贷款。对各类开发区的考核,不仅要看经济总量指标,更要看土地利用效益,注重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 
  四、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用地要纳入所在城市用地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严禁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规划审批和城市规划管理权,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废止相关文件。经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以利于加强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更好地为开发区建设服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肃处理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禁止超越国家规定权限擅自制定优惠政策或变相减税让利。严禁各类开发区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土地,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严禁违反规定擅自与村集体和开发商签订用地协议,以协议代替征用和出让,违法用地;严禁借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以优惠政策取得土地后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农业开发为名圈占集体土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用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存量划拨用地,都必须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市场化运作,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坚决防止和杜绝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规避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行为。要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对待,凡应当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仍在搞个案审批的,一律按违纪论处。 
  要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认真执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制度,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对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清理整顿工作采取以市、县为主,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各类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开发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各类开发区的批准设立、撤并、扩区等工作。省政府责成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经贸委、外经贸厅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制定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组织检查验收。 
  各市务必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附件:各类开发区情况统计表(附表略)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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