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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布告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使它充分发挥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闸坝、桥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这些工程的土地、树木、草皮、块石等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更不准破坏。严禁在水库内和水工建筑物附近、炸鱼、毒鱼、电鱼。 
  二、在规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毁林开荒,扒口破堤,挖穴埋葬,立窑建房、垦植放牧、取土、淘沙、开渠等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三、不准在河道、外滩地、行洪区内设置任何障碍和种植阻水植物。已有阻水障碍物,应责成设障单位或个人限期彻底清除。任何单位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修建工程,均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过水能力,并需经主管水利部门同意和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后,方可施工。在长江、淮河干堤上及其附近修建工程,需报省批准。 
  四、严禁在河道、滩地、水库、湖泊、洼地乱围乱垦。凡影响行洪、滞洪、蓄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原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严禁向河道、渠道、水库、湖泊内倾倒垃圾、炉渣、矿渣和排放含毒的废水、污水。已发生上述情况的,应由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单位负责清理。 
  六、险病水库、水闸、堤防的加固投资,防汛经费物资,抢险器材,以及通讯,照明设备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用、转让或盗卖,违者应追究责任。 
  七、无路面的堤顶、坝顶,禁止履带拖拉机和木、铁轮车辆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专用车辆外,严禁其它车辆通行。 
  八、拦洪、蓄洪、分洪、泄水、引水等项水利工程的操作和运用,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或强令启闭。 
  九、机电提水和自流灌溉工程都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量调配一律由灌区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干涉或强行用水。严禁在渠道上私自扒口放水和增建、改建涵闸斗门或其他建筑物。凡因抢水、偷水造成的损失,由肇事者负责赔偿,并严肃处理。各用水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交足水费。 
  十、水工建筑物和水文站的测量标志、观测设备、过河建筑物等不准损坏。工程管理单位和水文站的车船及物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用和侵占。 
  十一、各级政府和社队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尊重水利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支持他们的工作。要教育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严格遵守各项水利管理规章制度,自觉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防碍工程管理单位和水文站的日常管理和测报工作。 
  十二、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水文设施和防洪安全有功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犯上述规定,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案件,各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水文部门和人民群众有权进行上告、起诉。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以上各条,希望全省人民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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