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连国税发[2006]1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246号批复如下:
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连云港赣榆县(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除盐水及其他附属产品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力、电力能源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