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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请示》(连国税发[2006]1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246号批复如下:
  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连云港赣榆县(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除盐水及其他附属产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连云港协鑫环保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力、电力能源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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