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
你部报送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体改生[1993]214号文《关于设立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4]42号文《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国务院证委发(1994)9号文《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股6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将有关发行数据及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并于15日内递交发行书面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