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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监察部、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房山区、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北京矿务局: 
  现将劳动部、监察部、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劳部发〔1996〕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按照四部一会“通知”要求,请房山区、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两区政府要负责组织劳动、监察、地方煤炭、地矿和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本次大检查工作;区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积极配合,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扎实细致地开展检查,防止走过场。 
  2.北京矿务局负责组织本局安全检查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局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出部署,并要督促所属各矿迅速开展安全自查工作。 
  3.各产煤乡镇尤其是以采煤收益为主的重点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本次活动中,除了要严格督促本乡镇所有煤矿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外,还要组织相应力量,全面开展对所辖区域内的乡镇煤矿的安全检查,真正做到消除隐患、保一方平安。 
  4.企业在自查阶段,要按照四部一会“通知”要求检查的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地对照检查,并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通过检查有重点地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为今后煤矿安全工作创造条件。 
  5.房山区、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及北京矿务局要在所属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分别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抽查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书面总结报市劳动局。 
  6.6月中、下旬,市劳动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乡镇企业局、市地矿局、市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到两区及北京矿务局进行重点抽查。 
  附件: 
  1.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略) 
  附件一: 
 
 
劳动部、监察部、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特别是瓦斯事故呈上升趋势。1995年全国煤矿企业因工死亡7975人,比1994年上升了0.72%;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529起,死亡3362人,分别比1994年上升了19.41%和8.28%。在已发生的事故中,乡镇及个体煤矿事故最为突出。另外,非法开采的无证煤矿事故也十分严重,1995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30起,死亡814人,占全国煤矿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4.6%和24.2%。为了尽快控制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劳动部、监察部、煤炭部、地矿部、全国总工会共同决定,1996年5至9月份在全国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各级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安全生产意识、工作作风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 
  2.各类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是否落实。重点检查瓦斯集聚和可能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能否得到有效控制;预防瓦斯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瓦斯监测系统是否按规定正常运转;通风、机电管理是否到位等。 
  3.水害预防情况。汛期来临前,防止淹井事故的措施是否落实;井下水文地质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防范措施。 
  4.煤矿的治理整顿情况。重点检查矿山是否持证合法开采,是否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越界、无证乱采滥挖的取缔情况。 
  5.煤矿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以及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6.煤矿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7.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及批复后的各项安全措施、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 
  二、组织形式和检查方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劳动、监察、煤炭、地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互相支持、积极配合,认真搞好这次煤矿安全检查活动。 
  2.检查以《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和与其配套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各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煤炭行业和煤矿企业自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团、组抽查为辅的方法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乡、镇煤矿要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区、县人民政府。 
  三、时间安排 
  1.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1996年7月15日止为自查阶段。 
  至各矿务局、矿(地市级以上),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市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至地、市人民政府将各县(区)、矿务局、矿的汇报材料和抽查情况的材料汇总于6月30日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劳动部、监察部、煤炭部、地矿部和全国总工会。 
  2.劳动部、监察部、煤炭部、地矿部和全国总工会将于7至8月份组织检查团组,到重点产煤省、自治区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抽查,并于1996年9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国务院,必要时通报全国。 
  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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