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农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我省农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意见
根据2000年8月10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为调动市、县政府的积极性,现就我省农税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口市农税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其它市、县农税征收管理机构划转市、县,“人财物”由各市、县政府管理,农税征收管理人员保留地税系统税务人员身份。各市、县农税管理机构设置模式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农税人员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分离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那里去”。个别市、县农税人员分布不均衡的作为特殊情况适当调整。
三、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控制农税编制和人员,不准超编,不得随便进人。
四、省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全省农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各市、县农税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关工作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
六、其他有关我省农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