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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33号令-通过了对岷归及其制品等审查
根据《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岷归及其制品(岷州牌、顺和牌、华兴牌、岷归牌、洮鸿牌、老家货牌、汇利牌)、太湖莼菜(太湖叶牌)、太湖河鳗(渔洋牌)、太湖蟹(万顷牌)、太湖大闸蟹(七帆牌)、阳澄湖大闸蟹(苏阳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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