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隶属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各置分局长一人,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分局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各置副分局长一人至二人,襄理分局业务。
分局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分局长代理其职务。
第3条 分局设下列各组、队、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勤务规划考核、正俗业务、后勤业务、事务管理(出纳)、驾驶工友管理考核、装备保养、公共关系、法制、一般行政推行等事项。
二、第二组:业务勤务执行之督导考核、特种勤务及一般警卫勤务之派遣、集会游行许可及秩序维护、扩大临检项目勤务规划、警察常年教育训练、员警心理谘商辅导工作等事项。
三、第三组:警勤区划分变更及警力调配、加强落实警勤区、社区警政(含志工业务)、外事、户口、动员及治安净化区、民间守望相助巡守辅导、万家灯火、辅导装设监录系统等保安事项。
四、第四组:保防、侦防、社会情报及陆务等事项。
五、第五组:民防组训、防护、防情、民防宣导活动之规划与执行等综合事项及游民、乞丐、精神病患之取缔处理、春安工作等保安事项。
六、第六组:交通秩序、摊贩管理、市容整理及交通裁决等事项。
七、第七组:信息管理、秘书、收发及档案等事项。
八、侦查队: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处理及行政处分、拾得物处理、犯罪侦防及犯罪再犯机制策划与执行、刑事案件侦讯、留置及移送、通缉犯查缉、治安顾虑人口监管、不良帮派及流氓检肃、刑案纪录统计及资料分析运用、刑事现场勘察及刑事鉴识、经济警察业务与人民申请案件等事项。
九、勤务指挥中心:通报业务、勤务管制指挥调度、工作指示事项管制、治安状况管制、为民服务、机动组合警力勤务规划等事项。
仅设六组之分局第一项第六款所列第六组掌理事项统由第一组办理,并改掌理第七组所列业务。
第4条 分局置主任、组长、队长、警务员、巡官、巡佐、警务佐、警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分局设警备队,执行警察勤务,并设分驻(派出)所,依辖区划分若干警察勤务区,警备队置副队长由警正警务员、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分驻(派出)所各置所长、副所长,所长由警正警务员或警正巡官兼任,副所长由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
第三条所设侦查队置副队长,由警正警务员兼任。
前二项所需人员由分局总员额内调配之。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分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