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本大队)隶属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置大队长一人,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大队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大队长一人,襄理大队业务。
大队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大队长代理其职务。
第3条 本大队设下列各组、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员额配置及警力部署、工作计画、报告、刑事业务、秘书、研考、文书档案管理、法制、出纳、后勤工作、一般行政业务、勤务分配等事项。
二、第二组:督导勤务执行、考核、督察、政训、保防、特种勤务、重大及临时性勤务派遣、常年训练、陆务工作等事项。
三、勤务指挥中心:通报业务、勤务管制指挥调度、工作指示事项暨治安交通状况管制、为民服务、机动组合警力勤务规划、信息管理等事项。
第4条 本大队置主任、组长、中队长、警务员、分队长、小队长、警务佐、警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大队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大队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大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