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少年辅导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业务。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行政组:掌理行政、庶务、出纳、文书、印信、财产管理、接待参观及不属其它组别等事项。
二、企划组:有关短中长程计画拟订及研究、信息、管考、成果提报、公共关系、委员会幕僚等事项。
三、防治组:综理规划本市少年犯案密集区之区域防治工作,协调执行少年个案辅导及转介、团体、社区等经常性服务方案,并整合资源推动少年生心理、法令及亲职教育宣导,执行不良及虞犯行为之预防、组织训练及增进社会参与等事项。
第4条 本中心分区设立少年辅导组,其所需人员由本中心总员额内调配之。
第5条 本中心置组长、督导、社会工作师、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6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由台北市政府主计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台北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主任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主任代理。
第10条 本中心因应业务需要得聘请专家学者若干人为咨询顾问小组。
第11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警察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订定,报请警察局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