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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救灾物资指标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3)2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主管部门调拨的救灾用物资指标,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条规定的“批件”。倒卖救灾物资指标的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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