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全面部署了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计划目标》),作出了《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对大气环境污染比较突出的行业之一。《纲要》对建材工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以调整结构、节能、节土、节水、减少污染为重点,加快老企业改造、扩建,提高单位生产线规模水平,大力增加优质产品,开发和推广新型建材及制品”;“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积极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国家建材局制定的“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发展战略中,把“节能、节土、节水、减少污染、改善环境、保护耕地”作为重要内容。由此可见,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与建材工业发展息息相关,抓好环境保护是建材行业实现两个转变,促进经济发展必须认真做好的重要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和《纲要》、《决定》的精神,完成《计划目标》确定的任务,促进建材工业“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特提出如下环境保护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环保意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及建材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正视环境污染制约建材经济发展的严峻现实,把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问题提高到关系建材工业生存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以国家提出的“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建材工业制定的“调整结构、节能、节土、节水、减少污染、改善环境、保护耕地”的目标要求为依据,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要将环保工作列为考核部门和企业领导人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严格环境管理,控制新污染。
坚决执行建材产业政策,严格把好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关。所有建设项目严禁采用能源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淘汰产品质量差、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建材产业结构调整。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同时,必须保证足额的环保投资。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实行“以新带老”,一起解决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组织检查新建企业环保工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发现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发现在项目环保验收时达标,但投入运行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组织管理、技术专业人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突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
抓好治理工业窑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粉尘和推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以控制水泥粉尘污染和保护耕地为重点,加快污染治理的进程,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
凡工业窑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要积极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的企业或生产线,要责令其关、停、并、转。自1997年起,凡生产属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新建企业,一律不发生产许可证;已获证企业将逐步采取吊销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方式进行严格限制。地方水泥企业实行“限制、淘汰、改造、提高”的方针。“九五”期间不新建、扩建机立窑生产线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老少边穷地区除外),淘汰土立窑、普立窑,逐步淘汰技术不配套、产品质量不稳定、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规模为年产5万吨以下的机立窑和直径小于2.4米的小型回转窑(特种水泥除外),紧紧围绕技术上水平,产品上质量,企业增效益和“上大改小”的原则,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推行清洁生产,把污染物控制在生产过程之中,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活动,抓好清洁生产试点与推广工作。自1998年起,申请上报节能、技改、环保项目,优先从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进行筛选。
要把环境保护工作列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维修和运行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因管理不善或随意停止环保设施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依靠技术进步,强化协调服务。
支持科研设计院所开展环保科研设计工作,积极组织推广应用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扶持环保产业发展。重点推广水泥粉尘防治技术、节能技术,积极推进墙体材料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