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为制止倒卖进口商品,防止其冲击国内生产和内地市场,现就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销往内地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销往内地的管理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国发(1985)136号)目前仍然适用,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应继续贯彻执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进口指标,要按照规定从严掌握,要以自用和供应本地市场需要为原则,不能转销内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或因特殊情况确需出省或销往内地的进口商品,包括“三资企业”进口散件组装生产的产品,可仍按原分工分别由物资部、纺织工业部和商业部负责办理“准运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凭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出运。
二、一九八四年底,为及时处理广东(包括海南)、福建两省大量积压的进口商品,经原国家经委协调,曾授权两省商业厅核发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出省“准运证”。根据目前情况,这一规定已不宜继续执行。为堵塞漏洞,加强统一管理,现将属商业部归口管理的商品“准运证”办证权收归商业部,不再委托广东、福建两省商业厅办理。具体实施办法请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三、广东、福建、海南省接受捐赠进口和罚没走私的商品,属“准运证”管理范围的,销往内地时也要办理“准运证”。接受捐赠进口和缉私罚没的商品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带进多余出售的商品,原则上应在省内销售,确需出省(转赠或销售)的,由省内归口部门集中分批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按“准运证”管理办法办理。
四、办理“准运证”政策性很强,矛盾与问题较多,需经常研究协调,这项工作过去由原国家经委负责。按照新计委要加强宏观管理职能的要求,今后由国家计委对“准运证”的办理原则、总量控制以及有关政策问题进行统一协调。
五、请各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特别是海关、工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查处港口走私并查阻没有“准运证”调往内地的进口商品,严厉打击伪造和倒卖“准运证”等违法活动。
本通知业经国务院同意,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