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做好全市汛期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入汛以来,特别是6月20日以来,我市因暴雨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使一些地方的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因暴雨诱发的泥石流、滑坡2221处,较大规模126处,受灾33.61万人,伤60人、死亡32人,损失惨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是各地各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地质灾害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汛期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反应指挥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将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及村组,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并层层签订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千方百计地避免和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别是要全力避免人员伤亡。
二、狠抓落实,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到位
要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键在于措施落实到位。今年,为做好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政府于5月8日印发了《重庆市2003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市政府办公厅陆续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汛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系统作用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针对汛期可能出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够处理及时、反应迅速,市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汛期险情排查和巡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汛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工作,不留死角。发现灾害隐患,要逐一制定包括监测报警责任人、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落实防灾措施;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监测站、点,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对已制订防灾预案的灾害点,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及时掌握灾害点的变化情况,一旦有变化或变化加剧,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确定应急排险方案和抢险措施,该搬迁撤离的必须搬迁撤离,该应急抢险治理的要及时治理,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加强灾害快速处置反应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在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制订防灾预案的基础上,按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系统,组织一支技术过硬、随时可以调动的抢险应急处置队伍,提高灾情处置快速反应能力,以尽最大努力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是坚持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随时掌握本地本部门的灾情情况,为领导决策和科学救灾提供服务。在及时处置灾害的基础上,按照灾情速报制度要求报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各地各部门将值班电话、传真以及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及联络方式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四是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我市地域辽阔,且大部分地处山区,群测群防是我市处于山地丘陵地区广大农村防治地质灾害的主要手段。为此,各地要在汛期对农村灾害点的调查排查基础上,制订各灾害点的防灾预案,明确灾害点的监测人和责任人,建立以乡镇长、村组长负责的两级群测群防体系。
三、加强协作,做好地质灾害预防、预报工作
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全市各地各部门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有全局意识,既各司其责,又通力合作,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汛期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进行抢险救灾,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务必要依法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诱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即工程设计的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工程建设的同时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地质灾害重点检查、监测和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作,加强对雨情特别是成灾雨情的监测、预报,实时向当地政府和救灾、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24小时降水量和月降水量,及时制作发布年度、汛期、季、月、旬和24小时降水量预报。水利水文部门要认真做好水情预测工作和汛期洪水调度工作,及时做出洪水预报,水利部门要加强病险水库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整治工作。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汛期要特别做好全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和信息发送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提供领导决策参考。救灾部门要及时搜集全市各类灾情信息,掌握抗灾救灾情况,快速准确地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灾情,做好抗灾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应负责及时筹集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民政部门要协助区县政府调查核实灾害损失和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帮助区县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病能医。交通部门要在群测群防的基础上,对210国道、212国道、318国道、319国道、乌江航道、嘉陵江航道等交通干线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地质灾害点要采取设置缓冲带、排水、减载和护坡等防治手段,同时要制定相应防灾预案,并定期检查防灾预案的落实情况;加强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强化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长江航道局要对长江两岸易滑地段进行巡查,并制订相应的防灾预案,发现问题应按相应渠道上报。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的管理,避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因工程建设活动、特别是野蛮施工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要严格按照《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地质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建设管理。教育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工作,对因地质灾害危及师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搬迁学校或治理险情,消除安全隐患。计划管理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移民部门要加强移民工程建设的管理,切实加强对移民迁建区域内地质灾害特别是高边坡的排查、监测等工作。经济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等要按照各自职责,杜绝小煤窑、采石场私挖乱采等极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和杜绝因人为不合理工程活动或野蛮施工造成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抓住重点,着重做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库区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一是要切实做好三峡工程成库蓄水到135米水位后崩滑体和库岸等突发地质灾害的专项防灾预案,建立快速指挥系统和快速处置队伍;二是要加强对移民迁建区609栋不安全房屋整改效果的监测工作;三是要对纳入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近期治理的142个崩滑体、59段库岸以及108个专业监测点的专业监测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监测单位的协调与联系,密切配合,及时收集传递和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四是要对已经确定的1534个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要落实乡镇长负责的群测群防行政责任制,每一个监测点都要落实监测人员和联络人员。
各专业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要按监测设计要求和灾情速报制度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报告各监测点的监测成果,有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接到险情报告后要及时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将重大险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广泛宣传,增强群众识灾防灾能力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既要做好已发现地质灾害点的预报预防工作,更要进一步加强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群测群防工作,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特别是沿江和山地丘陵的农村地区是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力度,让百姓了解什么是地质灾害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发生灾害如何应急处理的知识。
六、加强调查,制定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级政府要在完成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已掌握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和全面排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审查后发布实施。规划制定后,要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对规划方案确定的防治工程项目和工程,要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重点,及时组织进行勘察,逐步加以治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于10月15日以前将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市国土房管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