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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违反证券法规,超比例持有深圳惠中化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惠中)股票未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光大证券于1997年10月至1998年5月期间,利用52个个人股东帐户大量买进深惠中股票,截止1998年5月12日深惠中股票停牌日,光大证券共计持有深惠中股票8,857,394股,占该只股票总股本的6.425%。但是,光大证券对上述事实未向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待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同时,上述行为还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自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年第(五)项所述“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自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对光大证券处以罚款100万元;

  2.责令光大证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所持有的深惠中股票共计8,857,394股全部卖出,超比例部分如有盈利予以没收。
  光大证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光大证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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