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上海产权交易所沪产交[1996]第73号《关于申请减免产权交易中有关税收及统一使用产权转让专用凭证的请示》的报告,要求对上海产权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以及产权交易所各会员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上海产权交易所及其会员经纪单位作为纳税人,其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但是,考虑到产权交易有形市场的建立是为企业重组、使生产要素向效益高的领域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步骤,且交易所及其会员经纪单位的成立在创始初期存在较大的经济困难,收费低廉。为此,经研究,对上海产权交易所及其会员经纪单位收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交易所向会员经纪单位收取的会员费、保证金等,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的,按沪地税一[1995]44号《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交易所向会员经纪单位收取的年会费、交易手续费等收入,在1997年底前给予暂缓征收营业税的照顾。
三、对交易所所属的会员经纪单位向产权交易人收取的手续费,在1997年底前,可凭“上海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割单”中注明的手续费收入,扣除按比例支付给交易所的手续费部分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这部分余额征收营业税,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