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物价局、纺织部、商业部以(89)价轻字57号文印发了“关于认真整顿加强管理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业部、纺织部以(89)价农字89号文印发了关于'1988年度棉花价格间题的通知”。经研究,根据(86)财商字305号文“
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中凡属国家统一调价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物资,“价格调高时,商品、物资库存升值部分,相应调增国家流动资金”的精神,属于这次调价的国营工业企业的库存原棉、棉纱、棉布、坯布、印染布、市场白布,色织布和针棉织品(包括在制品)的增值部分相应增加国拨流动资金。调价幅度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在1988年9月:日至1989年8月底调拨的各等级棉花,一律在国家规定的供应价基础上,每五十公斤价外加价25元。
2.棉纺织品价格水平“以1983年1月20日的国家统一定价为基础,按以下上浮幅度进行整顿,棉纱不超过32%(胶线另加3%。坯布不超过34%、印染布不超过36%。自销白布不超过40%、色织布和针棉织品不超过45%”。
3.鉴于各地调价进度不同,调整国拨资金的时间以各地确认的调价时间为准。
4.集体所有制单位比照办理。
5.有关国拔价格调整后企业相应调整国家流动资金事宜,请当地工商银行监督执行。执行情况及发生的问题请及时通报部经济调节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