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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二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二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第二批涉及企业基金和收费项目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减负办 1999年11月)
  我市“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物价局、财政局、减负办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认真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取消了一批涉企基金收费项目,收效很好。根据市政府要求,我们对劳动、交通、土地、城建等部门的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提出如下清理整顿意见:
  一、取消一批收费项目
  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是: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中介机构年审及公告费、劳服企业性质认定年审及公告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劳服企业性质认定书工本费、劳动证工本费、各种许可证工本费、结业证工本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费;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档案有偿服务收费;城建部门收取的档案装订整理费、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费、审标费用、预算代编费(附表一)。

  二、暂停一批收费项目
  暂停的收费项目是:劳动部门收取的临时用工管理费、锅炉容器焊工证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证年度审验费、上岗证工本费、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城建部门收取的咨询服务费(附表二)。

  三、降低一批收费标准
  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是:土地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土地评估费;城建部门收取的定额编制管理费( 附表三)。

  四、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我市不再征收征地管理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表一:
  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情况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征 收 部 门
  原  执  行  依  据
  1
  劳务中介机构年审及公告费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市物价局蚌价通知(94)41号
  2
  劳服企业性质认定年审及公告费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市物价局蚌价通知(94)41号
  3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市物价局蚌价通知(94)41号
  4
  劳服企业性质认定书工本费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市物价局蚌价通知(94)41号
  5
  劳动证工本费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市物价局蚌价通知(94)41号
  6
  各种许可证工本费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市物价局蚌价通知(94)41号
  7
  结业证工本费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市物价局蚌价通知(94)41号
  8
  劳动能力鉴定费
  市劳动局
  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蚌价费(95)27号
  9
  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费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局劳护字(89)106号
  10
  土地档案有偿服务收费
  市土地局
  市物价局蚌价通知(1995)26号
  11
  档案装订整理费
  市城建档案馆
  市物价局、档案局蚌档字(87)33号
  12
  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费
  市城建档案馆
  市政府办公室政办(86)38号
  13
  审标费用
  市建设工程招标办
  省计委、建设厅计施字(85)018号
  14
  预算代编费
  市建设工程招标办
  省计委、建设厅计施字(85)018号
  附表二:
  暂停征收部分收费项目情况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征 收 部 门
  执  行  依  据
  备 注
  1
  临时用工管理费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省政府皖政(83)55号
  2
  锅炉容器焊工证工本费
  市劳动局
  省物价局、劳动局皖劳护字(89)29号
  3
  营运证书年度审验费
  市运管处
  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皖交财(90)14号
  4
  上岗证工本费
  市运管处
  省物价局皖价费(97)124号
  5
  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
  市运管处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行费字(96)359号
  6
  咨询服务费
  市城建档案馆
  国家物价局、档案局国档字(87)21号
  附表三:
  降低部分收费项目情况表
  序号
  收费项目
  征收部门
  执行依据
  现收费标准
  1
  土地登记费
  市土地局
  国家土地局、物价局、测绘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按国家土地局、物价局、测绘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第9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
  土地评估费
  市土地评估事务所
  国家计委计价格字(94)2017号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字(94)2017号文件规定收费 标准减半征收
  3
  定额编制管理费
  市基建标准定额站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97)2500号
  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97)250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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