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监工报表记录进度及填写(表)人之规定事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台中县政府府工下字第094023313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工程进度应记录「本日累计预定完成进度」及「本日累计实施完成进度」,俾为估验计价或完工验收之参考。

二、监工报表之填写(表)人应为经工程主办单位指派或核备之监工人员,且填写(表)人应于所填之监工报表上签名或盖章,如属委托监造之工程,应以签名方式为之。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