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台中县政府府工下字第094023313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工程进度应记录「本日累计预定完成进度」及「本日累计实施完成进度」,俾为估验计价或完工验收之参考。
二、监工报表之填写(表)人应为经工程主办单位指派或核备之监工人员,且填写(表)人应于所填之监工报表上签名或盖章,如属委托监造之工程,应以签名方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