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教育部台体(一)字第0940118760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生效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国立大专校院申请增聘专任运动教练(以下简称运动教练)员额审核事宜,特订定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原则之适用范围,以经行政院核定本部之总量员额中提列一定名额,作为国立大专校院(以下简称各校)增聘之运动教练为限。各校于原有法定编制内聘任之运动教练,仍依各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三、申请条件:各校之在学学生中,有曾当选为我国参加奥运、亚运、东亚运、世大运或亚、奥运运动种类之国际单项运动总会举办正式锦标赛之国家代表队选手情形者,得依本原则之规定提出申请。 四、审核方式:由本部邀集相关学者专家五人组成审查小组,办理审核事宜。 五、审核重点:审核重点项目包括训练场地设施、选手课业与生活辅导、参赛成绩、培训计划、运动团队培训经费及相关训练资源(含赞助资源)等。 六、核给原则:每年度每校每一运动种类以核给一名运动教练为原则。 七、绩效评估:本部于核给员额后,将依各校执行情形进行不定期访视,其结果将作为往后年度核定运动教练员额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