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兴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行政总裁高汉思先生(Mr.Christian GOMEZ)1999年9月13日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6月26日。
二、确认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毛潇翱(Jean--Pierre Mustier)变更为高汉思(Christian GOMEZ)。
三、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四、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顺致良好祝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