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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都市计划区应送都市设计审议地区之都市设计审议规范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南县政府府城设字第094016302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公布尔日施行

一、本规范依「变更新营都市计划(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要点-第一次通盘检讨)」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要点第22点订定之。

二、本规范适用之范围为如下:

1.新营都市计划区内包括住宅区建筑基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公尺、商业区建筑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尺。

2.公共建筑物,系指建筑法第六条载明之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关、自治团体及具有纪念性之建筑物。

3.其它经新营都市计划书载明,不论申请规模均应送都市设计审议之地区。

三、建筑线退缩规定应依申请建筑当时都市计划书所订定之标准。

四、开放空间留设原则

1.申请建筑基地之法定空地应尽量集中留设,并配合外围公共开放空间系统设置出入口,以构成串连效果。

2.开放空间除应予绿美化外,不得搭盖棚架、建筑物或为其它使用,惟经台南县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者不在此限。

五、建筑物量体配置、造型、色彩与风格设计原则

1.为塑造本地区特殊风貌,本地区建筑物主要量体应考虑邻近建筑物之配置,以获取开放空间之整合,且其立面材质及色彩应互相协调配合。

2.建筑立面应能符合地区气候状况与景观需求,避免使用会造成眩光材料、开窗形式应能维持建筑立面之量体感为原则。

3.建筑物之顶层及屋顶突出物应配合建筑物造型,其附属设施屋顶层之各种空调、视讯、电讯、机械、天线、水塔等设施物,应作适当设计,减少直接影响视觉景观。

4.申请建筑基地如有设置围墙必要者,其高度不得大于1.8公尺,且其镂空率应达50%以上。

六、停车空间规定

1.停车空间划设标准,依申请建筑当时都市计划书所订定之标准。

2.建筑基地开发时,若采用建筑物增设停车空间方式兴建,应依照「台南县建筑物增设停车空间鼓励要点」内容规定办理。

3.户外停车空间50%以上面积之铺面材料应采用吸水性佳之地砖或植草砖铺设,并做好泄水坡度,以提供雨天良好之停车及行走方便。

七、绿化植栽及景观美化设计原则

1.建筑基地内之法定空地绿化比例应达到50%以上之绿美化。

2.建筑基地内之电力、给排水、瓦斯、电信、视讯等公共管线应以地下化为原则,若管线必须于地面层或建筑物墙面通过时,应加以适当美化处理,避免其直接暴露。

八、本规范条文之变更或补充,应经台南县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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