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劳社部发〔2003〕7号)的精神,自2003年7月1日起,省直统筹行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20%。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自199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每年报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严格按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执行,保证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的平稳过渡。
按照《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国务院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地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按附表所列缴费比例执行。
附件: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单位:%
地区 缴费比例
北 京 20
天 津 20
河 北 20
山 西 20
内蒙古 20
辽 宁 20
吉 林 20
黑龙江 20
上 海 22.5
江 苏 20
浙 江 20
安 徽 20
福 建 20
江 西 20
山 东 20
河 南 20
湖 北 20
湖 南 20
广 东 18
广 西 20
海 南 20
重 庆 20
四 川 20
贵 州 20
云 南 20
西 藏 20
陕 西 20
甘 肃 20
青 海 20
宁 夏 20
新 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