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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莫桑比克打水井二十口并建设供水工程的换文
 
 
  (一)我方去文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二号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上述议定书规定,和莫方提出的要求,中方同意为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农牧区打水井二十口及建设相应的供水工程。 
  二、上述项目的费用,在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确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三、当地费用由莫方负担。 
  四、为明确双方在项目中的责任、义务、权利和施工期限,双方将签订必要的合同。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 
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李 士 昌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于马普托 
 
  (二)对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根据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第二号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谨代表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埃恩妮·德·阿尔梅伊达·玛托斯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于马普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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