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总工会拟定的《“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是深入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的重要步骤。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2003年1季度开展群众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活动。评议结束后,对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的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基层站所,要予以批评,督促整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六日
“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的意见》(皖政办[2002]6号)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条块结合、以快为主”,群众评议为主,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开门评议,确保评议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公认,进一步促进政府各系统基层站所干部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二、评议对象
设在全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下的财政、国税、地税、公安、工商、交通、司法、土地、建设、邮政、电力、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粮食、农业、水利、林业等基层站所(队、分局、中心等),作为民主评议的对象。
部分市、县已纳入创建活动的质监、卫生、金融(含信用社)、电信、供销社和教育等基层站所,也可作为民主评议对象。
三、评议内容
对“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教育、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履行职责、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勤政廉洁、制度建设、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便民利民、工作实绩等情况,具体内容可结合各部门业务实际掌握。
四、评议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工作分为宣传动员、民主评议、投诉受理与核查、征求意见、公示结果五个步骤。
(一)宣传动员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必要将评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评议对象、内容、方法和步骤,以及评议的纪律要求等通过政务公开栏、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加大评议的宣传力度和群众参与、监督力度,营造开门评议的氛围,为评议做好充分准备。
(二)民主评议
1、参加评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企业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干部代表,以及外来投资者代表等。此外,还应根据各站所的服务范围选择一定的服务对象和了解站所情况的人员参加,提高参加评议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参加集中评议的人数视乡镇(街道)规模而定,一般不少于100人,其中,基层群众代表不少于参评人员的70%。
2、民主评议的形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采取站所负责人述职、集中填表测评为主的形式进行。同时,结合不同站所的工作特点,采取会议座谈、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和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评议。
3、评议等次。评议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率达80%以上的为“满意”等次;“不满意”率达40%以上的为“不满意”等次;其余为“基本满意”等次。
(三)投诉受理与核查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受理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指派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的同志认真进行核查,确保评议质量。
(四)征求意见
乡镇(街道)对基层站所进行民主评议后,应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
对基层站所的民主评议结果,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过会议、广播、政务公开栏、墙报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五、评议结果的运用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站所,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事局、总工会申报“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县(市、区)人事局、总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政府研究决定命名表彰。
被评为“基本满意”等次的站所,要查摆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反映强烈、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站所,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结果属实的,要责令其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整改一般为三个月。整改结束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总工会、监察局和县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站所领导班子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或分流。
六、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民主评议工作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按属地原则,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其中,对跨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站所,由站所直接管理服务的所有乡镇(街道)共同对其进行评议,汇总等工作由站所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协调。民主评议期间,县(市、区)人事、工会和监察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和行风监督员等,对乡镇(街道)民主评议工作进行督查指导,以确保其公正性。
要规范程序,严格纪律,坚持评议标准和条件。负责组织民主评议的有关人员要严于律己,不得接受被评单位的礼物或宴请。基层站所要积极支持,搞好配合,不得影响参评人员公正评议。对在民主评议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甚至打击报复等不正当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基层站所民主评议测评表(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