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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用章变更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我局为贯彻实施《条例》,制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该程序在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已开始运行。自10月1日起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使用房地产登记处登记章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改为使用房地产登记处章。原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各区县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发放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证专用章停止使用,并于10月15日前退交我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二OOO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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