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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的实施工资宏观调控,适度调节和指导企业的收入分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现就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考虑本市2003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2002年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2003年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9-10%。 
  二、企业可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以下指导线分别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2003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 
  1、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9473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11%-12%。 
  2、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38946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8%。 
  3、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及其以上,但在300%(58419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4%。 
  4、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2%。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 
  (二)、2003年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持平或低于上年实际的,2003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指导,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各档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安排2003年的工资增长幅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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