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财专项资金管理和实行效益跟踪反馈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农财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口各项事业的发展。从1995年起,对我局拨付的农财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跟踪反馈,现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由财政拨付给各区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事业单位兴办实体、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农产品深加工及市场流通、农口事业单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农业科技人员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农财专项资金)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立项原则
1.符合当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基础好,有一定规模,真正能够为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项目。
2.要统筹规划,集中资金,重点使用。
3.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市、县、乡(单位)三级匹配的办法。
三、申报程序及审批手续
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对所需支持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于每年4月底以前,把专项补助资金请示及申请表(附一、二、三)连同单位申请资金请示一并报市局农财处。市财政局农财处根据当年此项资金的使用重点及财力可能,并结合县(区)的具体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后,原则上于当年三季度以前分配下达预算指标。
四、使用管理及效益跟踪反馈
1.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选择、评估、实施、检查等工作,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2.市里下达的农财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未经批准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虚报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随时终止项目执行,追减农财专项预算指标。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不能用市财政拨付的农财专项资金替代本区县的配套资金或相应抵减本级预算。
3.农财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时间,应按申报时间完成,一些小的项目能够在当年完成的就当年完成,大的项目如需跨年度的,应在填报的农财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中注明。
4.健全效益反馈制度。年终项目完成后,各区县财政部门于12月底前,要向市财政报送农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的报告及农财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表(见附表四),市财政将随时对项目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并在第二年优先安排专款。对执行不利并不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第二年减少或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5.本暂行办法自1995年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映。
199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