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35号)要求,决定把民政部门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这对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快城市化进展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就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交接时,应对基金收支、积累基金、管理费用提取与使用、固定资产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2002年已进行审计的,可先办理交接。交接后,应将全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再从收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管理费,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工作机构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全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
二、理顺关系,确保工作平稳运行为了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民政部门下属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应机构、编制及人员按有关规定,原则上成建制划归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在交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做到工作不乱、人心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持工作正常运行。
三、完善制度,保持政策稳定
劳动保障部门接管前,应主动通过民政部门了解掌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接管后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操作,保持政策的稳定。同时,要着手研究制订进一步深化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以逐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加强领导,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接工作的领导,确定分管领导,研究具体的交接工作方案,妥善组织实施,切实解决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工作经费。
各级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交接工作,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交接工作应在2003年10月底之前完成。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