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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80号)、《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90号)和《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分别于2004年4月与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500万美元,期限为2004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8日,利率为6个月LIBOR+0.125%;于2003年12月与科特拉(无锡)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000万美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3.155%;于2004年7月与森田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210万美元,期限为5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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