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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邱丽新同志为黄冈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关于邱丽新同志为黄冈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17年10月13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黄冈市委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邱丽新同志为黄冈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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