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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以及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是国家在勘察设计领域实施的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中的一部分。本市将按照国家的布署,开展相关的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本市将根据本通知所转发文件的要求,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并委托上海市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工作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通知及所转发的文件可在二十一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政策法规”栏和上海建设网(//www.shucm.sh.cn)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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