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将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行政性收费纳入“税费统收”范围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部分县(市)推行对煤炭等实行“税费统收”办法,取得一定成效。鉴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已从今年下半年起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其各项行政性收费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为防止预算级次混库,不宜纳入“税费统收”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禁止将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行政性收费纳入“税费统收”范围。已经实行的县(市),必须立即进行清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进行工作,涉及税费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办理,不得自行另作规定。
二、上述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统一票据,按规定预算级次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财政专户。各有关部门不得坐收坐支,各地也不得给有关部门下达收费任务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