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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对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征收预算外调控资金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有些地方为了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预算外资金开征了预算外调控资金。各地开征的预算外调控资金名称不一,但形式都是按照预算外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上缴,统一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调剂使用。这些措施对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够规范问题,例如有的地方政府将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也纳入预算外调控征收范围,这势必会影响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的还贷工作,人为地拉长还贷期限,加重社会和个人负担。 
  为了加强对车辆通行费使用管理,加速还贷进程,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计价检字[1999]2109号)第一条“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预算外资金调控资金等”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禁止区直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征收各种预算外调控资金。已经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征收各种预算外调控资金的,要立即停止征收。凡不按照本通知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除没收违法收入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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