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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优质产品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钢铁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评选钢铁优质产品的实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钢铁优质产品分国家和冶金部两级,简称国优和部优。


    第三条 评选一般每年一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少而精的原则,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第四条 评选以考核产品实物质量为主,同时要考核质量管理和用户反映。对质量指标的要求,应从满足使用的实际需要出发,既要先进,又要科学、合理、经济。

第二章 钢铁优质产品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国优的产品必须是冶金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命名的优质产品。


    第六条 国优和部优的各项质量指标,除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定外,要分别达到和接近近五年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生产单位还要有高于和严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控标准,并已执行和考核。


    第七条 产品应体现技术进步和发展方向,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鉴定转产已有两年以上历史。


    第八条 适用可靠,用户满意,从申报前一年度起在使用中未发生过大的质量事故。


    第九条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原材料质量合乎要求,工艺技术先进,生产设备完善,计量检测齐全,各项技术数据和资料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成本、消耗等经济指标较好,没有经营性和政策性亏损。

 

第三章 钢铁优质产品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必须在上一年的十月底以前报送《钢铁优质产品申报计划》;在当年的一月底以前,根据冶金部公布的《钢铁优质产品评选计划》,报送《钢铁优质产品申报名单》。


    第十三条 申报国优的要求和程序按国家经委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在三月底以前报送《国家质量奖申请表》副本(不要求地方经委盖章)和作为附件的《冶金部钢铁优质产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以利组织评选。


    第十四条 申报部优必须按产品的用途和生产规格系列或组距,在三月底以前报送《冶金部钢铁优质产品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表必须严格按照表格要求逐栏认真填写,不能填写的须注明原因。内容要准确简要,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六条 申报计划、申报名单、国优申请表副本和部优申请表,必须按上述规定期限报到冶金部钢铁司,均为一式三份,逾期概不受理。重点企业直接报部,地方中小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公司)审查后汇总报部。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表的同时,要缴纳申报费;产品经预审合格后,还要缴纳检查和测试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钢铁优质产品评选

    第十八条 钢铁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在冶金部钢铁司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产品的情况,对评选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包括委托研究院所、责成专业协调组和成立评选组等等。但是,有申报产品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该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评选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经委和冶金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资料,提出预选合格的产品名单。对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和申报规定的产品,要写出书面意见报冶金部钢铁司备案,并抄告申报单位。在预审过程中,必要时可请申报单位参加,便于说明情况。
  (二)制定评比细则。评比采用百分制,各专业应结合产品情况具体分解。
  (三)进行行业检查。包括到申报单位核查产品各项质量指标,检查质量管理状况,去用户或在线抽样,统一进行检测,访问并听取主要用户意见。
  (四)填写《钢铁优质产品评选表》,对检查的产品逐个写出书面结论排出名次,提出推荐建议。
  (五)做好评选工作小结,并将申报、检查、测试、用户评价、会议记录等资料整理成册,送交冶金部钢铁司保存。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组织和检测机构,以及参加这项工作的每个成员,都要从全局出发,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由冶金部给予批评,取消其评选、检测资格,直至在冶金系统内通报。

 

第五章 钢铁优质产品审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国优的产品,由冶金部钢铁司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领导审核后,再报请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部优的产品,由冶金部钢铁司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领导审批。

 

第六章 钢铁优质产品复查

    第二十四条 国优和部优,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复查,重点企业自行负责,地方中小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公司)负责,十月底以前将《钢铁优质产品复查表》一式两份报到冶金部钢铁司。


    第二十五条 冶金部在必要时将组织检查组,到生产单位去检查优质产品的质量和管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 在复查中对质量明显下降的产品,生产单位要提出改进措施,限期在三个月内实现。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章和证书,保持荣誉到下一届同种产品评优时终止,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到期自然失效。


    第二十八条 冶金工业部命名的优质产品,由冶金部颁发证书,保持荣誉三年,到期自然失效;其中已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保持荣誉到同种产品评选国优时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国优和部优,可按国家经委颁发的《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使用相应的优质产品标志。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十条 获得优质产品荣誉的单位,可根据国家经委有关规定的精神,发给职工一次性奖金,分配要按照贡献,不要搞平均主义。


    第三十一条 优质产品如在生产中发生质量严重下降,或者出厂后给用户造成了重大损失,生产单位均须及时报告冶金部钢铁司。冶金部将根据情况决定(国优转报国家经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停使用优质产品标志或撤销荣誉称号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生产单位如有弄虚作假和拉拢贿赂行为,在评选中发现的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在命名后发现的则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条例如和今后上级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条例由冶金部钢铁司解释,自一九八五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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