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7日 证监责改字[2003]3号上海泰和投资管理公司:我会根据群众投诉,在对有关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中,发现你公司在资产委托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从2000年4月至2001年10月,你公司公别与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从事受托资产经营。在受托资产经营期间,你公司开立户名为“投资顾问1”和“投资顾问2”两个资金账户,共使用21个个人股东账户买卖“浙江中汇”股票(股票代码600677)。至2001年10月24日,累计买入38 572 748股、卖出34 637 699股“浙江中汇”,余股4012775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条规定所禁止的违法行为。鉴于截止调查结束之日,你公司违法使用的个人股东账户下尚有“浙江中汇”余股,且账面没有盈利。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对该行为进行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违法使用的账户予以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我会法律部,我会将视清理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
你公司应当通过本次整改,吸取教训,杜绝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