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薄板(带)加征关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2月24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2月2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72202090.2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