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城〔2004〕21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充挥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保证市政设施完好运行,根据《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河北省市政设施完好标准及检验评定办法》(冀建城[2002]81号)以及《河北省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冀建城[2003]351号)的要求,定于2004年2-4月开展全省城市市政设施完好情况检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主要是:城市桥梁和排水设施,尤其是下水道养护工持证上岗情况和"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
省建设厅抽查的项目包括:主(次)干道一条(含排水)、小街巷一条(含排水)、泵站和桥梁各一座。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各市、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工作应于2004年2月底前完成。
2004年3月1日~3月31日,各市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组织人员对本市及所辖县、县级市进行检查。
2004年4月1日~4月15日,各市对自查结果进行总结汇总,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市政设施完好情况检查综合评分表》和《城市桥梁统计表》(详见附件)。
2004年4月16日~30日,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采取记分制,总分100分。附件1中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费用情况"暂不作为考核指标;"自查台帐"检查养护维修单位两年来自检台帐记录情况;"规程落实情况"检查冀建城[2003]351号文件落实情况,重点是下水道养护工持证上岗情况和"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有一项没有落实扣5分;其他考核内容按照《办法》要求,每项内容至少抽检一个受检单位,计算完好率后折算成检查分数。
(二)附件2要求填写各市县主管部门管理的所有已竣工桥梁的基本情况。
(三)需要向省检查组提供的材料:
1.2002、2003年两年来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管理情况总结;
2.两年来每年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所需费用、实际发生费用、实际拨付到位费用情况(要求实事求是,暂不作考核指标);
3.两年来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自查台帐;
4."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
5.《市政设施完好情况检查综合评分表》(单位自查和设区市检查表);
6.《城市桥梁统计表》;
7.汛前准备工作情况汇报。
各市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检查工作,摸清本地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现状,尤其是桥梁数量和安全状况,要如实填报检查结果,对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的桥梁,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市政设施完好情况检查综合评分表(略)
附件2:城市桥梁统计表(略)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