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有道等五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沪证机[2002]20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周有道目前担任上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兼任职务”的有关规定,我会认为,周有道不适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我会对姜国芳、陈敏、缪恒生、黄晓蔚4人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无异议,缪恒生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在其他单位的兼任职务。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