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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11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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