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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111号)规定,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从6%提高到7%。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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