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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迅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顺利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不断增长,并做到了按规定合理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参保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部分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仍较突出,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或者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有的企业不及时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甚至以招用人员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随意解雇提出参保缴费合理要求的职工;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不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也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全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各部门力量,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社会保险工作各项目标尤其是各种社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完成。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要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机关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三、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检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凡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加强配合协作。工商、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积极有效的协作机制。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工商年检审查的内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申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工商年检。对新成立的企业和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应督促其按规定在30日内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税前扣除的稽核,督促企业为其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严格社会保险费申报程序,认真组织社会保险费专项稽核,重点核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以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参保缴费和有能力缴费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不能授予其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劳模评选。 
  五、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都应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实现再就业以及暂无能力缴费的,也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和劳动关系变动参保人员核实社会保险有关情况,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卡》,督促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六、进一步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参保单位、企业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各种手续和证件,及时为所有参保单位、企业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进行验证年检。要开设个人业务窗口,方便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参保、续保和缴费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开展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实行档案管理、接续关系、发放对帐单、政策咨询、计发待遇等'一条龙'服务。 
  七、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激励约束机制。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下划金额要与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各地因没有完成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承担。有关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监察、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和不足额缴费等行为,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迅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顺利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不断增长,并做到了按规定合理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参保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部分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仍较突出,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或者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有的企业不及时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甚至以招用人员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随意解雇提出参保缴费合理要求的职工;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意识淡薄,不按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也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全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各部门力量,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社会保险工作各项目标尤其是各种社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完成。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要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机关单位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三、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监督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检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凡与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加强配合协作。工商、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积极有效的协作机制。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工商年检审查的内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已经申报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工商年检。对新成立的企业和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应督促其按规定在30日内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税前扣除的稽核,督促企业为其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严格社会保险费申报程序,认真组织社会保险费专项稽核,重点核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以缴费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参保缴费和有能力缴费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不能授予其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劳模评选。 
  五、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的,都应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尚未实现再就业以及暂无能力缴费的,也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和劳动关系变动参保人员核实社会保险有关情况,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卡》,督促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六、进一步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参保单位、企业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各种手续和证件,及时为所有参保单位、企业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进行验证年检。要开设个人业务窗口,方便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参保、续保和缴费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开展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实行档案管理、接续关系、发放对帐单、政策咨询、计发待遇等'一条龙'服务。 
  七、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激励约束机制。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下划金额要与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各地因没有完成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而出现的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承担。有关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监察、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和不足额缴费等行为,要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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